我国五个自治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框架内,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设立,享有较高程度自治权的省级行政区划。它们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西藏自治区。这些自治区的建立,是国家为解决民族问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实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从地理分布上看,它们大多位于祖国的边疆或内陆腹地,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每个自治区都以一个或几个主体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设立,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依法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发展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这一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实践。五个自治区的稳定与发展,对于巩固边疆安全、加强民族团结、推动区域协调、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区划体系中独具特色的一部分,展现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生动面貌。